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根据人社部、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 ] 104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苏办发[2012 ] 22号)和镇江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的要求, 结合实际, 镇江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一)支持园区建设
      鼓励以多种方式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对被认定为市级、 省级、 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 由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 12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助(含上级补助资金) , 补助资金可用于产业园区编制规划、打造公共平台、 建设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出 。 支持各地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信息网络平台和业务交易平台建设,由同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扶持企业发展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減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新引进我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 按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 。 其中入驻各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 可由企业纳税所属区 (开发区) 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 对引进并入驻江苏镇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按其经营规模、 行业内排名等, 由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房租补助, 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3、对新引进我市的世界500强企业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全国100强企业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总部或其研发中心,各地可由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6万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入驻优恵
      1、注册优恵
      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进驻 “产业园” 的外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降低工商注册门槛的优恵 。
      2、租金优恵
      实行“一免两減半三三制''政策,即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租金減半征收,第三年減免30%。
      3、人才政策
      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人社部门核准并备案后,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 1 ) 每吸纳一名本科及以上学历全日制应届高校毕业生、 签订一年及以上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给予个人每人每月500元住房补贴, 补贴期限限定2年。
      ( 2 ) 每吸纳一名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人力资源从业经历的人才, 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3000元、 1 000元一次性补贴 。
      ( 3 )每吸纳一名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或一名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的人才, 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3000元、 1 000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