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10-09 浏览 1676

镇江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信用办 镇人社规﹝2020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信用办,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国资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镇江市市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519

 

镇江市市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规范见习行为,提升见习质量,根据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十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12号),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92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引进高校毕业生政策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镇人社发〔2018117 镇财社〔2018198)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或见习)是指市区范围内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批准的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吸纳见习人员,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促进实现就业的一项公共服务活动。

第三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见习工作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就业见习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市人社部门每年初将省厅下达本市见习计划分解至各市、区,各地要积极按照下达的见习计划,结合实际排出完成计划的序时进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和省见习政策,健全工作机制;

(二)统筹管理见习工作,制定年度见习计划;

(三)负责见习基地认定工作;

(四)监督检查全市见习工作;

(五)维护网上申报审核系统;

(六)做好年度见习工作绩效评估。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见习补贴资金分配。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见习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级配套资金;

(二)加强资金监管,指导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和拨付见习补贴资金。

第七条  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见习工作,对见习基地进行业务指导、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区见习计划,开展见习服务;

(二)负责见习基地认定的受理和初审;

(三)推进本区见习基地岗位信息发布;

(四)组织开展见习供需对接活动,统筹调剂见习资源;

(五)负责对本区内见习工作实地检查、跟踪服务,汇总统计相关数据;

(六)受理、审核、公示见习补贴;

(七)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见习补贴资金预算,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见习补贴资金。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区见习补贴资金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区人社部门编制见习补贴资金预算,落实资金保障;

(二)及时受理区人社部门资金申请,按规定拨付见习补贴资金;

(三)规范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见习基地负责组织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具体岗位见习,并接受见习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落实见习管理方案;

(二)开发和发布见习岗位;

(三)与达成意向的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及时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指定见习指导老师,指导帮助见习人员开展见习;

(五)做好见习人员考勤记录等见习日常管理工作;

(六)通过银行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七)积极留用见习人员。

第三章 见习基地

第十条  申报见习基地的范围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在市区登记注册1年以上;

(二)能够提供一定规模的见习岗位,见习岗位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

(三)制定与见习岗位相匹配的见习管理方案,配备相适应的指导老师;

(四)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五)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社会信誉,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申报流程:

(一)申报。用人单位登录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填报《镇江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上传相关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区人社部门申报。

(二)初审。区人社部门实地考察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认定。经区人社部门初审通过,市人社部门复审认定。

见习基地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和认定。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应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岗位培训、指导帮助和日常管理。建立相应的台账,包括见习人员名单、见习时间、工作表现、日常考勤、生活补贴发放银行流水、见习协议书、个人承诺书,并妥善保管不少于5年。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见习基地资格:

(一)2年内未开展见习工作;

(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见习工作正常开展;

(三)不配合见习管理部门的指导或监管;

(四)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见习补贴;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七)不再具备见习基地资格的其他情形。

见习基地资格的终止,由区人社部门核实报市人社部门核准。见习基地被终止资格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见习人员

第十五条 见习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

    (二)距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在校生;

(三)2019年至2021年期间的1624周岁失业青年。2021年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参加见习前需办理见习登记。

见习对象注册或登录人社公共服务平台账号,填写《镇江市青年就业见习意向登记表》,或线下由见习基地书面向区人社部门登记。

第十七条  参加实习的在校生具有见习意愿,且实习单位为见习基地的,可在距毕业时间6个月内向该单位申请参加见习。

第五章  见习实施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岗位需求信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招录见习人员,也可自行招录。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应在见习前签订《镇江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第二十条  见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失业青年见习时间最长可放宽至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应在见习人员上岗前为见习人员办理赔付额不低于 1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期限应与见习期相吻合。

第二十二条  见习基地按月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

第二十三条  见习基地不得将与本基地已经建立或曾经建立劳动关系人员作为见习人员申请见习补贴。

第二十四条  见习人员不得重复进入见习基地享受见习补贴。

第二十五条  见习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 

《镇江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作为调整和维护见习双方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书,一方出现见习协议书上解除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解除见习协议。

第六章  见习补贴

第二十六条  见习基地按照本办法规定招录见习人员见习满1个月以上,可根据实际见习人数,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申请见习补贴,同时申请由财政承担的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10元,用于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见习补贴申请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见习基地每月15日前,申请上月见习补贴。

第二十八条  见习补贴由见习基地登录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申请。

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初次申请见习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见习人员名单、身份证、见习协议书、考勤表、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和被投保人名单。

见习人员为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交《毕业证书》;见习人员为在校生的需提交《毕业生推荐表》;失业青年要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和金保工程系统比对录用备案和企业参保情况。

第二十九条 见习人员考勤以自然月为周期计算工作日。

见习人员当月见习满15个工作日(含),见习基地方可申请见习补贴。

见习人员因患病或其他原因中断见习的可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条  申请见习补贴的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应分别填写《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信用承诺书》和《个人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区人社部门在审核时,要认真核对申请材料,对于见习条件、申请期限、见习协议、见习考勤、意外伤害保险等条件要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

第三十二条  见习补贴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根据补贴标准每月向区财政部门提交拨付申请。

第三十三条  见习补贴由区财政部门核定后直接拨付至见习基地。

第七章  见习监管

第三十四条  区人社部门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现场监管,不定期实地抽查检查见习基地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填写《镇江市青年就业见习月度在岗情况表》,发现问题要求见习基地及时改正。

第三十五条  市人社、财政部门加强对见习工作统筹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不定期组织双随机抽查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见习基地虚报、谎报见习人数及见习期,骗取、套取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终止见习基地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见习基地骗取、套取见习补贴资金的违法失信信息录入镇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作为法人组织和个人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失信信息同时通过信用镇江”“信用江苏”“信用中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年。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见习补贴审核、拨付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镇人社发〔2018117 镇财社〔2018198)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镇人社发〔201154 镇财社〔201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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